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市区个体出租车经营者税收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2018-08-20 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出租车税收管理,保障个体出租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市(不含海城、台安、岫岩)个体出租车有关税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体出租车经营者持营业执照原件、身份证原件,到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信息确认,并申请领用“辽宁省鞍山市出租汽车客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个体出租车经营者需刻制发票专用章,在申领发票时填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印模。在开具发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 特此公告。 附件:市区办税服务厅地址与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2018年0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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