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市区个体出租车经营者税收管理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8-20
摘要:个体出租车经营者持营业执照原件、身份证原件,到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信息确认,并申请领用“辽宁省鞍山市出租汽车客票”。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市区个体出租车经营者税收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2018-08-20

  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出租车税收管理,保障个体出租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市(不含海城、台安、岫岩)个体出租车有关税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体出租车经营者持营业执照原件、身份证原件,到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信息确认,并申请领用“辽宁省鞍山市出租汽车客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个体出租车经营者需刻制发票专用章,在申领发票时填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印模。在开具发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

  特此公告。

  附件:市区办税服务厅地址与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2018年08月2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