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会[2010]52号 2010-11-10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加强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切实加强事务所财务管理和内部治理,将《暂行办法》落实到位,不断提升规范化、科学化运作水平。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子系统,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报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业务收入明细表和支出明细表),同时报送省财政厅。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报送财政部。 《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11年起,省财政厅将把会计师事务所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作为年度备案工作的报备材料之一,对年度备案或日常工作中发现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会计师事务所,将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省财政厅将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情况的监督、指导,同时将不定期对会计师事务所贯彻《暂行办法》、强化财务管理情况开展检查。 附件:财会[2010]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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