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票[2008]6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3-19
摘要:在非国标税控装置的使用期达到或超过5年(60个月)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向纳税人发放《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淘汰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的通知书》(之一)、(之二)或(之三)告知有关更换工作,也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告知纳税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8]60号         2008-3-1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非国家标准税控收款机的批复》(国税函〔2007〕966号)文件要求,依照我局《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逐步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371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自非国标税控装置初始化之日起,凡使用期达到5年(60个月)的,应按规定更换购置国标税控收款机。

  二、在非国标税控装置的使用期达到或超过5年(60个月)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向纳税人发放《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淘汰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的通知书》(之一)、(之二)或(之三)告知有关更换工作,也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告知纳税人。

  三、《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淘汰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的通知书(之一)》在将纳税人所应用的非国标税控装置的授权期定为30日时使用,《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淘汰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的通知书(之二)》在将纳税人所应用的非国标税控装置的授权期定为15日时使用,《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淘汰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的通知书(之三)》在将纳税人所应用的非国标税控装置的授权期定为7日时使用。

  四、发票管理信息系统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前台操作人员进行提示。

  五、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4

  1.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淘汰为国标税控收款机的通知书(之一)

  2.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淘汰 为国标税控收款机的通知书(之二)

  3.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淘汰为国标税控收款机的通知书(之三)

  4.提示说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三月十九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