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0]101号 2000-03-06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国税发[2006]16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需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出口退税工作实际,市局补充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局成立出口退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由张立忠副局长任组长,流转税处、涉外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二、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范围为:出口企业1999年1月1日至12月13日报关出口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1999年办理的退(免)税款,出口企业的清算面必须达到100%。 三、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主管征收分局、区局负责内、外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 四、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严格按照总局《通知》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号)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在2000年3月31日前完成清算工作。各征收分局、区局必须于4月10日前将清算报告和有关报表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联系电话:5890605),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于4月15日前汇总上报。 五、对于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凡供货地或任何一环节的供货方涉及汕头、揭阳、潮州、汕尾四个地区的,其退税业务必须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未函调已办理退税的,在清算期间必须重新发函调查核实。 六、在清算期内(即2000年3月31日以前),凡因单证不齐或未回函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必须填写《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附表7)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单证不齐及未回函情况备案表》(附表9),向主管分局、区局申报备案。对列入"备案表"的出口货物,在2000年6月30日前按规定补齐退税单证,经审核无误方能办理退税;对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回函的出口货物,一律不再办理退税。 七、对清算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出口退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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