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流[2008]29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4
摘要:自2008年12月1日起,我市防伪税控纳税人一律使用新版开票系统(6.13版本)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红字发票”),不得再使用以前版本的开票系统开具红字发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2008]29号          2008-11-0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征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推行工作安排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的推行工作,并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于11月30日前完成我市全部防伪税控纳税人开票系统的升级。

  1. 对已使用一机多票系统的纳税人(包含初始发行或陆续升级至一机多票版本的),其开票系统的升级工作,原则上由纳税人使用升级光盘自行完成,在升级不成功或系统异常情况下,由服务单位提供电话解答或上门服务。主管国税机关负责组织纳税人分批次参加升级培训,并提供培训场所(具备投影、音响条件)、讲解相关政策规定。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负责升级操作和功能改进部分的介绍,并在现场发放升级光盘。纳税人不需携带发票资料和设备,不影响开票系统的使用。

  2. 对仍使用非一机多票系统的纳税人(含DOS版及6.10之前的所有WINDOWS版本),不再区分行业和经营类型,其开票系统均按照2006年一机多票系统升级的操作流程(附件一)、有关文件(附件二)和服务规范,直接升级至6.13版本。但升级过程不包含对纳税人现使用手写版(含计算机打印)普通发票的收缴、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票种核定和发售等内容。纳税人需携带开票数据资料(可在纳税申报期自行抄税或在非纳税申报期由技术服务单位协助提取)、剩余发票、开票计算机(内置开票金税卡)和税控IC卡,到主管国税机关由技术服务单位现场完成。对非一机多票系统纳税人的升级,是此次推行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单位应单独准备培训内容和升级操作流程,集中力量尽快完成。

  3. 各区县国税机关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的升级,应比照非一机多票系统纳税人的升级,由技术服务单位完成。代开票系统操作员可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纳税人升级培训。升级操作期间暂停对纳税人的代开票服务。升级具体时间随同各单位纳税人系统的升级同步完成。

  二、系统使用要求

  1. 自2008年10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国税机关一律使用防伪税控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为纳税人开具新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不得再手工开具旧版《通知单》。

  2. 自2008年12月1日起,我市防伪税控纳税人一律使用新版开票系统(6.13版本)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红字发票”),不得再使用以前版本的开票系统开具红字发票。

  3. 自2008年10月1日起,旧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停止使用。我市防伪税控纳税人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先行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新版纸质手工《申请单》,填报后申请办理《通知单》;已完成升级的纳税人可也通过新版开票系统生成电子《申请单》后报送。纳税人已持有的由国税机关在10月1日前开具、但尚未开具红字发票的旧版《通知单》,应于11月30日前(含)开具红字发票,12月1日后不得再据以开具红字发票。

  4. 自2008年10月1日起,各区县国税机关的申报受理和发票验旧、发售岗位,应重点审核纳税人提供资料中的红字发票内容,凡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立即停售专用发票并由各区县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会同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处理。

  三、推行工作要求

  1. 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升级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分管局长亲自挂帅,税政(管)科牵头,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信息中心承担技术、设备支持;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推行工作。各分局应积极与服务单位联系沟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拟定最优方案,采用高效的升级流程,确保推行工作顺利进行。

  2. 各单位对升级工作中有可能出现的增加纳税人费用负担、影响正常开票等问题,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并积极做好解释疏导;对升级操作流程中纳税人已开具发票数据的采集、剩余发票的退回和重新发售、企业计算机设备安全保管等关键环节,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应提前准备升级操作需用的计算机设备和通用发行器,对服务单位承担的升级服务应予以设备支持。

  3. 各单位和技术服务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此次升级工作的宣传引导,在办税服务厅和各维护站张贴有关文件、流程说明,设置专门岗位答疑解问。对因纳税人集中培训、集中升级而产生的交通疏导、现场秩序、设备安全、征管服务等做好充分准备;对代开票窗口因升级而暂停的代开票服务,应提前告知纳税人;并尽量将窗口的升级集中在一天内完成,避免安排在代开专用发票业务受理的高峰时段进行。

  4. 各单位和技术服务单位应严肃工作纪律,不得借机向纳税人强行搭售设备或收取费用。税务机关负责免费提供培训和升级场所,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免费提供培训师资、升级光盘以及上门服务等。

  5. 各单位对负责征管的全部防伪税控纳税人,要做到逐户联系通知、培训到场逐户登记确认;对因故未参加培训的纳税人,要由纳税人出具因自身原因未参加培训和未完成升级的书面材料。各单位应于本单位升级任务完成后两日内,将已参加培训和未参加培训、已升级非一机多票系统纳税人的户数情况上报市局;并督促技术服务单位于升级任务完成后两日内,将已领取升级光盘的户数情况上报市局。市局将对各单位推行进度情况予以监控考核。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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