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因特网申报纳税业务规程 津地税征[2006]29号 2006-9-26 为规范因特网申报纳税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结合我市申报纳税实际情况,制定因特网申报纳税业务规程: 一、新办 (一)受理纳税人申请 1.发放申请表。纳税人自愿选择采用因特网申报纳税方式的,主管地税局承办人员应向纳税人发放《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1)。辅导纳税人按照《申请表》的要求准确填写相关内容,纳税人为外籍个人的,还需填写服务单位、服务单位编号和国别。 2.代信息港公司发放《天津市数字证书使用协议书》(以下简称《证书协议书》,该协议书一式二份,纳税人及信息港公司各执一份)。 纳税人将填写后的《申请表》《证书协议书》加盖公章后,一并送交主管地税局。 3.税务机关审核。主管地税局承办人员接到纳税人《申请表》,应对纳税人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按照主管地税局的规定程序,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将其中两份《申请表》交纳税人,其余两份留主管地税局。 (二)纳税人办理银行账户,与银行签订委托划转税款协议 告知纳税人持主管地税局审核同意的《申请表》,到承办银行开立纳税账户账号。纳税人在承办银行已有账户账号的,可指定原有账户账号为缴税账号。承办银行留存一份《申请表》,将纳税人的微机代码和银行账号进行正确注册后,打印《委托办理税款划转协议》一式二份,由纳税人与承办银行分别加盖公章,一份交纳税人,一份承办银行留存。 目前,已开通因特网申报纳税业务的承办银行有:天津市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纳税人可自行选择其一开立纳税账户账号 (三)地税业务系统校验,纳税人与地税局签订协议 1.限定申报方式。主管地税局承办人员接到纳税人与银行签订的《委托办理税款划转协议》后,登录地税业务系统,按照《因特网申报纳税业务系统操作要求》(以下简称《操作要求》见附件2) 中“申报方式限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2.验证账户账号信息。根据纳税人《委托办理税款划转协议》,按照《操作要求》中“验证账户信息”的程序进行操作。 3.打印协议书。确认验证成功后,打印《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委托银行划缴税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见附件3)一式二份。纳税人与主管地税局分别加盖公章后各留存一份。 (四)传递数据资料 1.主管地税局信息技术科于每月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将当月申请采用因特网申报方式并已签订《协议书》的纳税人信息,以EXCEL表格形式上传地税征收局。其中:企业类型上传数据包括微机代码和企业名称;外籍个人上传数据包括外籍个人编码、外籍个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服务单位编码。同时将一份《申请表》和两份《证书协议书》转信息港公司(信息港公司提供上门服务)。 2.对纳税人在每月20日以后提出申请或20日前提出申请尚未签订《协议书》的纳税人,转入下月传递数据。主管地税局应告知纳税人下一个申报期仍采用原申报方式。 3.地税征收局于每月22日前,将各区县地税局上传的信息进行汇总,并传递给信息港公司。 (五)信息港公司制作和发放CA证书 信息港公司依据市地税征收局提供的信息,于每月24日前完成CA证书的制作,每月25日,派人到各地税局发放CA证书,纳税人凭其留存的《申请表》,交纳相关费用后取得证书、发票和《证书协议书》。 (六)对纳税人进行培训 主管地税局可根据需要,对当月已取得CA证书的因特网申报纳税人进行培训。经主管地税局培训后,纳税人可于次月起进行网上申报纳税。 (七)资料归档 主管地税局应将纳税人《申请表》、《协议书》等相关资料归入征管档案。 二、注销 (一)受理纳税人注销申请 1.发放注销申请表。纳税人因企业注销或其它原因不再采用因特网申报纳税方式的,应向主管地税局提出注销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主管地税局承办人员接到纳税人注销申请后,向纳税人发放《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委托银行划缴税款注销申请表》(以下简称《注销申请表》,见附件4),该表一式二份,纳税人及主管地税局各执一份。 2.填写注销申请表。纳税人按照《注销申请表》的要求,准确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后,将《注销申请表》一式两份送交主管地税局。 (二)地税业务系统进行注销操作 主管地税局承办人员接到纳税人提交的《注销申请表》,经审核无误,按照主管地税局的规定程序,报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登录地税业务系统,按《操作要求》中“注销”的程序进行操作。同时将加盖地税局公章的《注销申请表》一份交纳税人,另一份地税局留存。 (三)银行进行注销操作 告知纳税人凭其留存的一份《注销申请表》,到承办银行办理相关注销手续,由承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销操作。 三、变更 (一)纳税人改变申报方式,但不变更银行账号的 1.纳税人提出注销申请。按注销规程第(一)项办理。 2.地税业务系统操作。按注销规程第(二)项办理。 (二)纳税人申报方式不变,但变更银行账户账号的 1.纳税人提出注销申请。按注销规程第(一)项办理。 2.地税业务系统操作。按注销规程第(二)项办理。 3.纳税人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主管地税局审核无误加盖公章后,将两份《申请表》交纳税人,主管地税局留存一份。 4.纳税人按变更后的银行账户账号与银行签订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主管地税局按《操作要求》进行校验后,与纳税人重新签订《协议书》 (三)迁转 纳税人因迁转改变主管地税局且不改变申报方式的,应同时办理因特网申报方式迁转手续。 1.迁转后变更银行账号的,按变更规程第(二)项办理; 2.迁转后不变更银行账号的。 迁出地主管地税局按注销流程为纳税人办理因特网申报纳税注销手续。 迁入地主管地税局受理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主管地税局审核无误加盖公章后,将一份《申请表》交纳税人,主管地税局留存一份。 主管地税局凭纳税人提供原签订的《委托办理税款划转协议》,按《操作要求》验证纳税人账户账号信息,并签订《协议书》〔新申请办理规程第(三)项〕。 (四)CA证书信息的变更 纳税人变更名称、法人代表等信息的,由主管地税局给予开具《协办函》(见附件5)。 告知纳税人持《协办函》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信息港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对于边远地区的纳税人,证书内容如有变更需求的,主管地税局可协助纳税人提前预约,信息港公司提供上门服务。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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