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珠海市专业市场销售统一发票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9]496号 2009-9-1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印制珠海市专业市场销售统一发票的请示》(珠国税发〔2009〕114号)悉。根据实际需要,为探索受托代征专业市场内个体“双定户”使用普通发票的管理新思路,经研究,省国税局同意由你局统一印制使用《珠海市专业市场销售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该发票的使用范围仅限于经你局批准的“受托代征专业市场”在其场内为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代开使用,同时必须实施器具开具,并加盖“受托代征专业市场”的发票专用章。此外,市国税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指导和督促主管税务机关加强管理。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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