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5]96号 2005-05-20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要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必须符合《征管法》及市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不得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强制实行核定征收。 二、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程序。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市局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行“阳光核定”加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325号)和《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规程〉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45号)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规范进行核定征收管理工作。 三、要做好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纳税人的转化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已经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应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四、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做好自查工作。各基层局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做好现行核定征收情况的自查工作,对自查出的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要及时整改。对经过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市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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