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承建私房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函[2005]64号 2005-5-13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年来,我省各级地税部门普遍采取自征或委托建设、土地或房管等部门代征承建私房税收。从全省执行情况看,能够做到依法征收承建私房税收工作,从而确保了国家税收及时、足额组织入库,有效地防止了税款流失。但近来在有关部门的检查中,发现有个别地方在承建私房税收管征工作上,存在着直接向建房户征收建安营业税、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或税票直接开具给建房户等)现象,造成不良影响。为了切实做到依法治税,严肃税收纪律,杜绝出现类似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承建私房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承建私房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意见》 (闽地税发[2003]59号)规定,加强承建私房税收管征工作,切实做到对“从事承建私房的施工单位、个体建筑工匠和其他个人”征收承建私房相关税费,并将税票直接开具给纳税人。同时要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倡导自觉依法纳税光荣的社会风气。 二、对承建私房税收管征工作要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和规范管理,特别对委托相关部门代征的,要做好对代征单位的业务指导、监督工作,对不能严格执行税法规定的代征单位,要及时、坚决予以取消代征资格。 三、各地要加强承建私房税收管征情况的执法检查,对违反税法规定直接向建房户征收承建私房有关税费的,要按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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