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交通厅关于经营性路桥通行费票据纳入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1999]19号 1999-03-15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涉税收费单位的税收管理和交通运输业行业管理,掌握地方税源,规范收费行为,省地税局、省交通厅商定将部分路、桥通行费票据纳入地税发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我省已运行的路、桥通行收费站有95个,其中24个为经营性收费站(详见附件1)。所有经营性收费站使用的票据全部纳入地税发票管理。 二、纳入管理后的路、桥通行费票据,为撕扯式定额发票和微机打字票,票种有“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今后若增加票种或更换票样,由河北省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提供。 三、专用发票由河北省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向省地税局报送印制计划,由省地税局集中统一安排印制,由省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统一领购、发放和管理,由各市地税机关对发票的使用和保管进行监督管理。 四、为鉴别真伪,专用发票采用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纸;采取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 五、专用发票于1999年4月1日启用,上述24个收费站应于3月底之前,持税务登记证件及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地税主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簿》和《发票购印用存登记簿》等。 六、各市通行费票管部门到省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领购专用发票,并填写《通行费专用发票请领单》;各收费站持领票证明和《发票领购簿》到所在地地税主管机关签数盖章后到市通行费票管部门办理领购手续,填写《通行费专用发票请领单》。各收费站要及时登记《发票购印用存登记簿》,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七、各收费站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对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按规定保存。保存期满,由市通行费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地税部门监销。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印、出售、转借、转让、代开专用发票。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撤消或改变收费性质的收费站,经批准后,将有关资料报省交通征收稽查局核备,对原有票据办理核销手续,由收费站将票据登记造册,逐级上报,经省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会同省地税局批准后销毁。 十、地税机关要定期组织力量对专用发票的印制、使用和保管及专用发票的取得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十一、原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高速公路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地税发[1998]3号)文件和《关于重新明确高速公路专用发票印领发业务操作程序的通知》(冀地税征函[1998]21号)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同时,沧州市地税局停止对齐家务收费站票据的印制。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交通厅 1999年0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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