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国税外[2009]5号 2009-02-20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承包工程管理办法》)从登记备案、税源管理、申报征收、跟踪管理等方面细化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的要求,并为基层税务机关加强管理提供了依据,规范了程序和表式。特别是明确了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报告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对于今后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国税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好《承包工程管理办法》。 二、各地国税机关应抓紧做好《承包工程管理办法》的执行工作,确保税务人员熟悉掌握《承包工程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及时准备好《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或劳务作业报告表》等表式,深入细致地做好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包的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三、对目前尚未履行终止的承包工程和劳务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非居民企业及时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报告手续。各地应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和相关部门信息,获取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源信息,堵塞征管漏洞,全面提高我省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水平。各市(地)局请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本地区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的管理情况和《承包工程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上报省局,并随报《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统计表》(详见附表1)。 各地在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附表1: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统计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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