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沈地税个[2000]85号 2000-04-22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地税个[2000]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对不申报财产租赁收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义务人,各基层局应调查测算确定财产租赁收入标准:对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按照其所处的区域和地点,统一确定每平方米和租赁收入;对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动产,按照类别的价值统一确定单台的租赁收入。每次租赁收入超过税法规定起征点的,按照5%的比例全额附征个人所得税。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4月2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