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发[2003]699号 2003-9-27 税屋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0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从2003年7月1日起,我区石灰石资源税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1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5元。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3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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