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湖北一家化工企业,2007 年2 月15 日,我公司销售给浙江某化工有限公司化工材料一批,并于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种种原因,直到4月份我公司才和对方进行货款结算。结算时,购货方财务人员发现我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票面所注明的数量、单价与实际有误,拒绝接收该专用发票。现我公司想重新开具发票,但得知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并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后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能否就近向购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具体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了纳税人因开票有误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两种情形的处理办法: 一、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你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票面所注明的数量、单价与实际有误,导致购货方拒绝接收该专用发票,应按照上述第一种情形处理。你公司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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