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对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23号建议的答复 熊伟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扶持商业门店、写字楼交易专项政策的建议》(第123号)收悉,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结合税务部门职责,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就您提案中涉及“将商业门店、写字楼(办公)的交易税与房产税确定为同等标准”的意见和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房产交易过程中涉及增值税的相关政策 自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以来,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等相关政策中已进行了具体的明确。 一是对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对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二是对于个人转让非住房或除个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的,均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房产交易过程中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人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属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每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三、关于房产交易过程中涉及契税的相关政策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调整我省契税税率的通知》(赣财法〔2016〕32号)规定,对承受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非住宅的纳税人,契税基准税率由4%下调至3%。纳税人承受土地及其他非住宅的契税基准税率保持4%不变。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作为政策的执行部门,我局无权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但我局一定会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宣传辅导和沟通互动,优化纳税服务,确保各项税收优惠得以真正落实、落地、落细。同时,我们也将认真开展调研,积极向上级部门建言献策,及时转达您提出的相关合理化建议,进一步支持和助力广大纳税人渡过难关,良性发展。 最后,再次感谢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我局将认真对待每一份宝贵建议,为打造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南昌样板”作出税务新贡献! 联系单位及联系电话: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88531812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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