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陕卫人口发[2023]36号 2023-5-25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卫生健康委(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榆林市计划生育协会: 《陕西省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25日 陕西省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办法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陕西省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制定以下办法。 一、补助范围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的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为陕西省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独生子女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 每人每年补助40元。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按5:5比例分担。市、县分担比例由各市(区)确定。 三、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填报。符合条件对象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双女户家庭及其他符合条件家庭提供承诺书,由村(居)民委员会填写《陕西省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0-18岁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花名册》(附件1),初审并公示后于当年1月底前报镇政府(街道办)。 (二)镇级审核。镇政府(街道办)对申请对象逐人进行申核后,填报《陕西省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0-18岁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汇总表》(附件2),连同《花名册》于当年3月底前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三)县级确认。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复核并确认后,将《花名册》和《汇总表》于当年4月15日前报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四)市级汇总。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汇总统计全市享受补助人数,于当年4月底前报省卫生健康委。 四、资金拨付 省财政厅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审核确定的符合条件人数,将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各市(区),各市(区)将省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各县(市、区)。县(市、区)按照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的拨付方式,将资金直接拨付对象本人账户。 五、资金监管 省卫健委要加强对补助发放资金的监管,落实国家卫健委、财政部关于实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制度的要求,实行年审制度,未通过年审的,按规定退出。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要采取措施,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要求及部署,结合实际做好年审工作,确保人员信息准确无误,杜绝发生虚报、冒领现象,与国家部分计戈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独女户对象一并年审及上报,具体由省卫健委组织实施。 六、执行时间 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工作方案的通知》(陕人口发〔2007〕103号)同时废止。 1.《陕西省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0-18岁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花名册》 2.《陕西省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0-18岁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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