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运行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每年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中央、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并给与相应配套支持。 第十六条 支持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在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方面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经海关确认后,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可享受海关部门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对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实施的技术创新项目,自治区科技计划、新产品鉴定等优先给予支持;新技术产业化应用的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自治区新型工业化资金优先给予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企业技术中心要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半年、年度创新数据快报。对运行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企业在下一次运行评价之前暂停享受资金支持,直至下一次评价结果是优秀或良好等次。 第十九条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有关情况书面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银川海关、宁夏区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是否取消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或者同意更名,并发文公布。其中,对经确认取消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该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重大变更之日起,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自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之日起,该企业所属企业技术中心进口的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经海关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可办理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待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变更情况确认后,根据确认结果办理已凭税款担保放行的有关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税款免征手续。 第二十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原有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应予调整。其中,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其母公司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一致的,撤销其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母公司技术中心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与母公司主营业务不同的子公司原有的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可以视情况保留。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母公司申请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时,没有提出对其子公司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意见的,视同母公司与子公司业务领域相同。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报送的材料和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其所属企业报送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核实,将在经信系统内进行通报或纳入信用中国(宁夏)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二十三条 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运行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由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和督促。 第二十四条 银川海关依据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对推荐申请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包括区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 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 第(五)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 宁夏区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推荐申请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包括区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 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 第(六)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科技厅、财政厅、银川海关、宁夏区税务局,对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联合发文,向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同级管理部门通报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和要求,可根据技术创新的实际状况和国家的宏观政策导向,适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07〕98号)和《关于下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附件的通知》(宁经技术发〔2007〕15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宁夏区税务局、银川海关负责解释。 税 屋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3.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提纲 5.享受创新优惠政策情况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 二、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所有制性质、主要下属企业,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银行信用等级、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 (二)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力。结合企业主营业务涉及的行业集中度和企业在行业中的综合排序,分析企业在本行业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与国内同行业企业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三)企业对本行业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包括企业核心技术的自主开发能力,对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绩 (一)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历程、组织架构(附企业和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图);创新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组织管理机制、研发经费管理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内外部合作机制等。 (二)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资源整合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发基础条 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三)企业技术中心研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大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学研合作、企业间合作、国际化研发活动等。 (四)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近三年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一)企业制定未来5~10年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情况,及该战略对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支撑情况。 (二)企业近期在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举措,包括创新条 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部署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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