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 沪市监产质[2024]0372号 2024-8-16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25号)文件要求,加强和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冷轧带肋钢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钢丝绳、胶合板、细木工板、安全帽等6种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实行“先核后证”审批方式。企业应当按照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自2024年9月25日起,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以上产品。取得以上6种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生产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未按要求标注的,不得销售以上产品。 二、化肥以及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危险化学品等7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方式,由告知承诺调整为“先核后证”审批。化肥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不再实行告知承诺和免实地核查。 三、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生产许可证审批方式,由告知承诺调整为后置现场审查审批。 特此通告。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8月1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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