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流转税及所得税。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按应按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范围内税前扣除外,其他捐赠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对于符合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分为两部分: 对外销售所得二电脑按公允价计算的销售收入 应计安装费收入一电脑的成本及其他费用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二实际捐赠支出总额-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所以,增值税应当视同销售按公允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原进项税可以正常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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