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向我市新四军纪念馆捐赠一批电脑,并帮助该馆进行网络工程的安装,请问对方因此向我公司开具的行政性收据是否可以作为所得税前扣除的凭据?在增值税上,我们应按什么标准申报缴纳? 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其前提是你公司所捐赠的这个新四军纪念馆是否已经按规定确认了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备案。如果有此资格的,不能凭行政性收据在税前扣除,而是要凭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才能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自2007年1月8日起,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子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二)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 (五)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六)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 (九)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据。 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一)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二)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若你公司符合上述规定,属于税前可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 53号)规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那么,你公司准予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的计算方法如下:1.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X 10%.2.实际捐赠支出总额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时支出3,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二实际捐赠奉出总额'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上述宣传文化士业的公益性捐赠,其范围为: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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