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出台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管理工作,根据《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和《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岗位职责》的规定,江西省宜昌市国税局日前印发《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宜市国税发[2008]62号),并自6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宜昌市各级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政管理部门对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均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六)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出口货物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的; (七)对代理出口企业未按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 (八)其他违反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的出口货物。 对于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此外,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对出口企业按办法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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