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预字[1997]108号 1997-04-15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01]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自2001年04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的退税速度,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就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所缴纳增值税的退税,由企业向财政部驻纳税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申请,经财政部驻纳税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批准后,可办理退税,同时报财政部驻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备案。 二、财政部在纳税地无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所缴纳增值税的退税,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55号文件执行。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55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1997年0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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