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879号答复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6-05
摘要:目前,为支持和鼓励高端服务产业发展壮大,我国税法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879号答复的函

尊敬的孙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接国际构筑深圳高质量营商环境的提案》(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879号,以下简称《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局认为,您在《提案》提出的推行透明合理、与国际接轨的税收管理制度的建议,对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和积极的作用。关于您在《提案》提出的进一步降低税率、对外资企业实行定期减免等内容,从目前的税收政策制定权限来看,税收政策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等权限均集中在中央层面,属法定事项和中央事权,须按照法定程序由法定主体制定出台。我局将持续深入开展调研,认真研究,全面收集各行业企业诉求,并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反映。具体来看:

  一、关于“将一般企业实际税率水平降至10-15%的优惠税率”的建议

  针对您提出的上述建议,我们全面梳理了主要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情况,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

  我国的增值税税率经过了数次简并和降低,在2019年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之后,基本上形成了11%、9%、6%三档税率和3%一档征收率的“3+1”格局。

  1.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1%;

  2.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税率为9%;

  3.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4.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已多年保持不变。

  二、关于“通过实行免征两年,三年减半征收等优惠政策及措施,让港资、外资及合资企业实际受益”的建议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统一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跨国公司、港资、外资及合资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政策在过渡期执行到期后,已停止执行。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内外资企业执行相同的征税制度,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和公平竞争。

  此外,为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的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相关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三、关于“对小微企业实行免征三年,每季度报税制等措施,扶持其壮大发展”的建议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目前,我国税法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此外,在纳税申报方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季报制度,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实行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制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年度申报制度。

  总体来看,您在《提案》提出的“对小微企业实行免征三年,每季度报税制等措施,扶持其壮大发展”的建议已经部分实现。

  四、关于“对境外高端和紧缺型人才,借鉴香港实行的高收入人群固定税率的税收政策,对在金融、科技、教育医疗、电讯、文化等行业领域的境外人才实行减低个人所得税或在境外获得收入的税收豁免等政策”的建议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高端和紧缺型人才来大湾区创新创业,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对在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您在《提案》提出的“对境外高端和紧缺型人才实行减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建议,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的税收政策予以支持。

  五、关于“扩大高端服务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建议

  目前,为支持和鼓励高端服务产业发展壮大,我国税法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因此,对于高端服务产业,国家已有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近年来,我局努力打造税收高质量发展高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高质量落实税收政策,全面释放政策红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积极推进便捷办税,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对于您提出的上述建议,近年来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简并和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和紧缺型人才个人所得税返还政策、支持和鼓励高端服务产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收政策等。这些政策的实施,有效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对于构筑高质量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您提出的进一步降低税率、对外资企业实行定期减免等政策建议,由于政策制定权限在中央,我局将通过多种途径,积极主动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反映。

  此函。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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