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滞品的节税“时间差” 出版、发行企业可充分利用该条规定,增加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以减少企业所得税。 如某音像制品发行公司,在2009年第三季度库存有一批2007年11月份出版的陈旧过期的音像制品,价值(计税成本)是3万元。企业在2009年9月份对这批音像制品低价亏本处理,实现收入1万元,即亏本2万元。 该公司第三季度共发生销售音像制品收入50万元,假设会计利润为36万元。 根据财税[2009]31号文第六条的规定,建议企业不要选择在2009年9月份对陈旧的音像 制品进行处理,而是推到12月份进行。 这是因为,如果企业在9月份处理呆滞音像制品,则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为36万元×25%=9万元。 而如果参照建议进行筹划,筹划后,该企业第三季度的企业所得税为[36+(3-1)]万元×25%=9.5万元,比筹划前多交所得税9.5万元-9万元=0.5万元。 但同时,还需根据财税[2009]31号第六条的规定,对发行企业库存呆滞的出版物,如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 因此,该音像制品发行公司2009年第4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据实扣除财产损失3万元,即第4季度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万元×25%=0.75万元。 假设其他因素不变,该陈旧过期的音像制品在以后的时间进行废品处置,实现收入为0.05万元,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0.05万元×25%=130元。 从整个处理时间来看,筹划后共减少企业所得税为0.75万元-0.5万元-0.013万元=0.237万元,同时还得到了资金时间价值的好处。 高新认定也值得筹划 这就意味着,从事文化经营的高新技术产业,如采用数字化印刷技术、电脑直接制版技术(CTP)、高速全自动多色印刷机、高速书刊装订联动线等高新技术和装备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企业,通过法定程序获得高新技术认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少缴纳10个百分点的企业所得税。 但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根据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和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的有关规定,申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必须在3年中进行年检,如果年检不合格则会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那就不能够再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另外,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要求和条件很高,程序非常复杂,申请的成本也较高。 因此,企业要好好珍惜并维护好申请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保护好各种资料以备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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