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9]609号 1999-11-0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保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项检查及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针对专项检查工作开展一个月来反映的问题,经市局研究,特就有关征管问题明确通知如下: 1、承租建筑物后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除适用0%税率的项目外,一律按10%税率计征投资税。京地税二[1996]587号文件关于装饰装修项目适用税率问题的规定适用于建筑物所有人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 2、检查项目一律按实际完成投资额计税,1999年6月30日后实际完成的投资,按应纳税款减半征收。 3、立项、投资单位无投资帐面值或帐面记录混乱的,税务机关可暂按估值征税。纳税人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证明其实际完成投资情况,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办理有关税款清算手续。 4、严格情况交换制度,加强各区县间的协作,对检查内容涉及其他区县管辖企业的,应及时将情况交换给有关税务机关,加大对跨区县项目的征管力度。 附件:税务情况交换单 税务情况交换单 编号: 提供单位: 接收单位: 情况涉及的纳税人名称: 情况内容: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