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4]108号 2004-10-29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63号)转发你们。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取消的按原规定需要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项目,发生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包括以前年度)的,省地方税务局也不再审批,委托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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