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308号 2005-11-10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由征管部门负责印制并视同票证由征管部门负责保管。 二、《证明》的发放、管理由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证明》的具体管理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155号)的贯彻执行,现就印制《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证明》内容和样式按照国税发[2005]148号附件的统一要求印制,样式具体大小可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但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应当统一。 二、《证明》按照税收征管文书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为保证学校能如期开出《证明》,此次《证明》须由各省统一印制,务必于2005年12月1日前下发至主管税务机关,并通过适当方式通知辖区内所有非义务教育学校来领取。 四、各地区务必于2005年10月31日前转发国税发[2005]148号和155号文件。 五、各地区应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落实教育储蓄个人所得税政策,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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