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6]94号 2006-06-27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邮政单位提供《通知》列举的具体免征营业税邮政业务项目以外的邮政服务(如非党报党刊发行业务、邮政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其他邮政业务等),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邮政单位应当单独核算免税项目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征营业税。 3、邮政单位在享受减免税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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