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2007]7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总工会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5-31
摘要:经省总工会批准,已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04]9号)和《全总财务部关于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工财字[2004]42号)规定的工会组织仍按已调整的比例实行。

  (七)地税部门在指定银行开设代收工会经费专用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工会经费的归集和上解。各级地方税务局代收的工会经费,必须于每月末全额上解至陕西省地税局和陕西省总工会为代收工会经费设立的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陕西省总工会财务部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西安长安路支行

  账号:0103171─110101040009188

  (八)全省各级地税部门代收的工会经费,由省总工会按其缴入省级专户总额的5%向省地方税务局拨付代收工作经费,省地方税务局据实拨付各征收单位。同时工会组织要对代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征收机关和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三、几点要求

  (一)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做好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各级地税部门与同级总工会应加强信息交换与传递。地税机关要对每月工会经费代收情况进行统计,在规定时间内将代收工会经费统计表报上一级地税部门和同级总工会,并做好记账、对账和档案管理工作;工会组织应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本地区工会组建有关信息。

  (三)各级地税部门和地方总工会对任何单位应缴的工会经费不得擅自减免或变更缴费比例,对代收的工会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压库和混库。各级地税部门和地方总工会要加强对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其他

  (一)本通知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和陕西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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