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文[2008]37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01
摘要:贵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函》(赣市府字[2008]147号)收悉。鉴于你市已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赣地税文[2007]42号),调整过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因此,此次不宜对税额标准再作调整。

  十八、石城县

  一类区:老城区(除西华北路恒福花园206国道以北、西华南路交警高杆灯以南)。

  二类区:西华北路恒福花园206国道以北、西华南路交警高杆灯以南。

  三类区:东城区(琴江河以东)及建制镇、工矿区。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