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好“创业服务年”活动的有关要求,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江西省地税局发布《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2号公告),就规范银行业发票开具问题作出明确。 公告指出,各商业银行在直接扣除或以现金方式收取各类服务费用时,不论储户是否主动索取,一律主动开具由地税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以银行内部收据代替发票。 公告要求,各级地税发票管理部门应及时编制并报送各商业银行使用发票计划,各商业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发票管理台账,并及时将发票发放到各商业网点,确保各银行网点发票的正常开具和使用。 公告强调,各级地税部门应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地税函[2009]141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银行业发票开具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或拒开发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