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 2011-01-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飞机维修企业)所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实行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直接退还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办法。 二、飞机维修企业应分别核算国内、国外飞机维修业务的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进项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造成多退税款的,予以追回;涉及违法犯罪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 2011年2月15日起施行。此前的税收处理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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