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来料加工采用不征不退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目前以来料加工出口到上海外高桥保税区(非保税物流园区)时,这种情况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不征不退”还是“免、抵、退”?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二十条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格式见附件三),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第二条规定,对保税物流园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以来料加工出口到非保税物流园区,不视同出口,不享受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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