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个开发项目,二楼以上为普通标准住宅,一楼为商业用房。由于历史原因,收入和费用统一核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如果我公司没办法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是否可以合到一起计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三条规定,关于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税的问题: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规。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法规计税。 依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增值额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法规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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