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第六条规定“实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一律不予返(退)还”。对于多交、误交‘三税’造成多缴地方教育附加的应当及时予以退还。 税务机关应当如何正确处理,请明示。谢谢! 回复内容: 多交、误交‘三税’造成多缴地方教育附加的应当及时予以退还,也可以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在以后应缴纳的费额中抵交 回复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基金费处 答复时间:2011-07-25 08:29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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