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人员来电咨询。该公司的股东张某准备移民,将所持公司25%的股份(张某原始投资50万元)于今年1月平价(即原始投资50万元)转让给公司股东于某。由于公司当时净资产(含未分配利润60万元)已达到300万元,因此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了张某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股权现已变更完毕,公司打算分红,将部分未分配利润40万元按持股比例分配给各股东,于某取得张某股份后,应分得利润10万元。税务部门提出,公司应按20%税率为于某代扣个人所得税。企业提出异议,认为该部分未分配利润已缴纳过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如何纳税 2010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明确,对于股权转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同时该文件规定,其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同时该文件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因此,由于张某将股权平价转让的行为,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如果该企业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净资产额还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定),即300万元(公司净资产)×25%(张某持股比例)=75(万元),张某应按财产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75-50)×20%=5(万元)。 取得未分配利润需缴个税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上例中的于某取得的未分配利润,不属于我国税法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同时张某所缴纳的5万元个人所得税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二者纳税人及征税对象皆不同,所以于某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即10×20%=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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