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在线访谈网友提问后续解答

来源:税务总局 作者: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2-05-15
摘要:  1.网友小薇:宋局长你好!还是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的问题,由于政策之间衔接和解释的空白,就造成执行的不一致。但我想,按照国家政策的精神,是要尽可能让更多的企业受惠,企业都能免了,个体户免也在情理之中,但政策又不明确...

  11.网友仁政:在香港等地,有许多针对居民个人的税收优惠,比如供养长辈、太太全职在家都会有一定的税收减免,我们的税收政策为什么不能有这样的设计,是否有朝此方向推进的打算。

  答: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分项征税办法,这种模式没有直接设计教育、赡养老人、扶养子女等专项扣除。但在实际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上述因素是有相应考虑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的确定是以社会平均消费支出为依据,包括了家庭生活支出、教育、医疗、赡养老人、扶养子女等项目的平均数额。当然,这个平均数额无法解决具体家庭支出的差异性问题。今后我国个税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12.网友法人:国税总局领导,我新开企业第一年必须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吗?如果第一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请问次年我企业应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

  答:企业所得税是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按税法规定税率征收,并实行按月(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征收方式,但对于企业会计核算不清、无法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的,经税务机关认定,也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因此,对新办企业采取何种征收方式,要看企业的具体情况,如果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不是一定要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具体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请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

  13.网友悠悠儿:肖局长,我们是一群薪资来源于劳务报酬的人员,国家去年就调整了个人所得税,但我们的个人所得所得税起征点仍保持在十几年前的800元,税率高达20%,我们月收入2100元就被征收100多元的个税,国家在调整个税的时候是否不知道有这一群人?我们的个税起征点为什么不能调高?

  答:2011年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扣除标准,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方式没有同步调整。主要基于以下情况:一是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具有不平衡性、流动性、隐蔽性、临时性,税收监管难度大;二是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对很多人而言是“第二职业”,其扣除是一种“成本扣除”,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生计费用扣除”是不同的。三是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采用不同的计税办法,两者不具有可比性。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对于没有工资收入,只有一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且收入较低的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税负偏重的问题。我们已经关注到该问题,但个人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其法律级次较高,只能通过下一步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予以解决。

  14.网友青岛造船厂伤残职工:肖局长您好,我是青岛造船厂伤残职工,2010年造船厂搬迁改制我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等有关规定给予了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这部分补助金被地税局当做工资薪金所得征缴了20%的所得税。我认为把这两项当做工资薪金所得是错误的。青岛地税局为此向国税总局写了报告,但半年了一直没有回音。请国税总局尽快做出批示为盼。

  答:对于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伤残职工发放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目前还未明确。我局正在与财政部研究该问题,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15.网友青青河边草:肖局长,请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在商品房预售阶段,利润总额一般是亏损,而可以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是以利润总额作为基数的,这就造成应纳税所得额很大而符合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却不能税前扣除的不合理现象,请问是否可以变通?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网友提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阶段存在亏损的情况,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同样可能出现。根据税法规定,亏损企业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

  16.网友ruancxh@16:局长您好,我是安徽合肥一家企业会计,合肥这边不论国税地税的企业所得税(我都经历过)不能0申报,都要预交,实际企业已经亏损,到做年报时,实际企业在亏损的情况下也不退还企业,问税务局也问不出个所以然,说就这么规定的。请问局长这该是哪条税法规定允许的?

  答: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办法。如果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出现亏损,税务机关应退还企业已预交并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或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17.网友报税员:涉外税务有些不清楚的地方,请问一下肖局长,公司为在华期间不超过180天的外籍人员支付的住房费和生活费用需要不需要报个税?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不论是否来华达到183天,其取得实报实销或者非现金形式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余应按有关规定征税。

  18.网友冰心:肖局长您好,我是税务师事务所的一名注册税务师,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马上就要全面开始了,我想问问局长,国税总局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经中介机构出具报告这方面今年有没有明确的规定。

  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需要出具中介机构鉴证业务报告,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是否请中介机构出具鉴证业务报告,总的原则应当是双方自愿。

  19.网友刚毕业的大学生:我是一名学税务的学生,今年7月即将走出校门。现在大学生就业成了一大问题,国家也出台了很多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其中也包括税收政策。但是对于就业的同学来说,其实刚毕业时生活压力很大,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生活成本很高。对于这部分同学,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加重了学生们的负担。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能否出台一项优惠政策,比如,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毕业后1年内,不需缴纳个税等优惠呢。

  答:现行税收政策对于自主创业的大学生给予了一定的优惠。这位网友提出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在一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该项建议不具有可行性。一般来说,大学生刚毕业一般收入水平不高,很多难以达到“起征点”,即使达到了,个人所得税占收入的比例也很低,因此,免税能起到的扶持作用很有限。同时,如果对大学生就业免税,那么对收入水平同样不高的其他群体就显得不公,不符合税收政策的公平原则。

  20.网友dongyanli6:我公司2011年股东以货币资金入资时超过股本价的部分形成了资本溢价,现在准备以该部分资本溢价转增股本,请问该资本溢价转增股本过程中是否发生个人所得税缴纳的问题?

  答:对于非上市公司资本溢价转增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我们正在研究,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1.网友飞燕:局长好,我是河北一家服务中小企业的担保中心,在财税[2007]27号文和[2009]62号文失效后,关于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文件就断档了,是不是还有新的文件要出台?不然对调整纳税,是一笔不小的资金支出。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已到期,目前我局正在和财政部共同研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稍后将下发有关文件。

  22.网友11:请问最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政策在哪里可以看到?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以及各地税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都可以查到。

  23.网友老百姓:下基层调研,直接和中小企业主对面,不要有当地税务机关陪同,有这打算吗?真正了解民生。

  答:近年来,税务总局高度重视保护纳税人权益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和纳税人的沟通联系,直接获取纳税人的真实诉求。一是建立了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制度,在全国选取涉及各行各业的1000户企业,定时定点沟通联系,直接了解纳税人的需求;二是税务总局直接开展纳税人需求调查,选取部分纳税人,召开座谈会,当面听取纳税人意见;三是深入各省市与当地纳服部门,共同开展纳税人需求调研。在选取的纳税人中均包含有中小企业。对于纳税人的合理需求,税务总局高度重视,要求各部门在工作中适时解决。

  24.网友3421:我曾经拨打过2次12366,但是他们给我的回复都是错误的,如果再有税务问题咨询,我还能相信他吗?

  答: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税务部门为方便纳税人进行税务咨询而推出的语音咨询平台,自建设运行以来,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纳税人“问税难”的问题。由于12366机构组建时间不长,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为了确保咨询质量,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起在全国推广12366热线软件系统,并同步推广全国统一的12366税收业务知识库,为热线咨询提供统一、规范、权威的政策和系统支持。我们将从纳税人实际需求出发,重点强化对座席人员的培训,及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专项培训,并充实后台业务专家力量,着力提高热线答复准确率、回复及时率,为纳税人提供统一、优质、高效的热线咨询服务。

  25.网友正义力量:安徽省凤台顾桥煤矿,申报个人所得税,公积金和年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请总局局长过问一下。

  答:对您反映的安徽省凤台顾桥煤矿“申报个人所得税,公积金和年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已责成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对此进行调查处理。

  26.网友wzs:国家需税收,人民需减税,这是两难问题,但你是否注意:全国用假发票和真发票、假内容而逃税越来越多。许多单位一天可收到许多卖发票广告。可以说全国“吃”这“饭”的人少说数以万计。虽有零星“打击”,但非常不力。以至中央部委也有此问题,此类现象司空见惯。对此采取严厉手段并不难,但为何不予重视?国家税收在流失,减税却雷声大雨点小,希望有关部门稍微动动脑筋。估计上万亿流失税收是不难追进来,何乐不为?

  答:您所提到的发票违法犯罪问题是长期以来困扰我国财经和税收管理秩序的顽症之一,严重损害社会诚信,影响国家形象,已经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多方关注。由于发票违法犯罪问题涉及社会监管的诸多方面,仅靠税务部门的力量,难以根本遏制,必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鉴于此,2008年11月26日,国务院决定成立由税务总局、公安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署等17个成员单位组成的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按照“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统一协调、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

  近几年来,税务总局会同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积极落实协调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在从制度建设和根本性措施上研究解决发票违法犯罪问题的同时,加大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工作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据统计,2011年全国共查处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案件近9万件,抓获犯罪嫌疑人5036名,查获各类非法发票近3.5亿余份;查处违法受票企业8万余户,查补税收收入71亿余元;治理发票违法短信息4689万余条。

  2012年,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方面,税务部门将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积极配合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继续做好对制售假发票“卖方市场”的整治工作和发票违法信息的治理工作。二是继续加大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继续做好对违法受票企业的检查工作,布置对房地产与建筑安装、通讯、石油石化、金融、保险、广告、餐饮娱乐、药品与医疗器材等重点行业发票使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三是进一步加强发票监督管理工作。继续贯彻落实《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建设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四是做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相关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将集中宣传与日常引导结合起来,将正面影响与警示教育结合起来,提高公众识假、拒假发票的意识和能力,积极抵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27.网友htc:企业的工作人员天天往税务局跑,是不是国地税合并以后,月底一次性办完事情啦。同时国税和地税稽查局是否可以合并,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有的税务专管员吃拿卡要非常严重,逢年过节必须上供。

  答:对于重复检查问题,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认真研究解决:一是在体制上,结合税源专业化管理,调整不同层级税务机关的稽查职责,适当上收部分税务稽查权。二是在机制上,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的检查次数。三是在工作内容上,合并一些程序相近、内容相似的税务检查。四是在工作安排上,要求国税、地税机关尽可能地实施联合检查,避免重复、交叉、多头进户。

  对于税务干部廉政问题,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制发了《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八不准”》、《税务人员“十五不准”》等廉政制度规定,并公开发表张贴。具体内容可见税务网站或公告。

  各级税务机关依据廉政制度规定对税务人员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设有专门机构和电话(如12366纳税服务热线)、信箱,受理投诉举报。对举报线索依法依纪进行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各级税务机关均参加当地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活动,为广大人民群众监督税务人员廉政情况提供了很好的平台。

  欢迎通过税务机关网站、电话、信访或评议活动等,对税务人员廉政问题投诉举报。为便于查实,请举报人尽量提供具体翔实的线索。

  28.网友云南国税职工:我是一名24年工龄的国税职工,现在还是科员,请问国税系统的非领导职务怎么不能正常晋升?

  答: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明确了晋升非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和晋升程序,对非领导职务职数进行了限定,其中,县级及以下单位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同时还规定,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

  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中也明确:公务员职务根据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位等设置。公务员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规格相一致。

  综合上述规定,非领导职务的配备是不允许超职数和机构规格配备的,因此,客观上形成了基层单位的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较少,影响了干部职务的晋升,这种情况在其他政府部门中也不同程度存在。对此,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和税务总局高度重视,正在通过调研和公务员分类管理试点工作,积极改善上述情况。

  29.网友普通人:肖局长,各地公务员都发放地区补贴?国税为什么不发呢?各地自从发放地补以来,地方公务员的收入已有大幅增加,而国税人员的收入相比之下就差距太大,总局是怎么考虑的?

  答:总局对规范津贴补贴有关的工作非常关心和重视。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对基层关心和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汇总,并以不同的方式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和反映。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重要措施。按照有关部门对规范京外中央国家机关津贴补贴工作安排,总局组织开展了京外三、四级单位规范津贴补贴的统计和测算工作。下一步,将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尽快组织京外三、四级单位规范津贴补贴的具体实施工作。

  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随着规范工作的不断深入,可能还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总局将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政策支持,稳妥审慎地做好规范津贴补贴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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