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友小薇:宋局长你好!还是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的问题,由于政策之间衔接和解释的空白,就造成执行的不一致。但我想,按照国家政策的精神,是要尽可能让更多的企业受惠,企业都能免了,个体户免也在情理之中,但政策又不明确。另外,对于总分机构的企业,如果总机构统一领购发票,向分支机构分发,对于达到小微标准的分支机构,是否也可以免收发票工本费?想再请你解答一下,谢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精神,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标准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发票工本费。 对于总分机构企业,按照领购发票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划型。 2.网友会计男孩:肖局长,我们企业每月发票开具量比较大,主要针对的是零售客户(个人),目前月开票60万份左右,票面金额小,开票数量大,是我司发票管理的特点,日后会更多。我们能否像超市购物一样,根据客户的需求来开具相应的发票,如果客户不需要发票的,我们在纳税申报的时候,按照“无发票销售”进行申报?这是否合理、合法?或者还有其他什么办法能够在不增加或者少增加企业成本的基础上,解决上述问题,谢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网友小光:宋局长:对企业购置机打发票的打印机可以直接冲减所纳税额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企业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4.网友sxlljcxxy:应当加强税控、机打发票的推广,减少手工发票的使用,加强有奖发票的发行,作为鼓励市民索取发票的一种有效手段。 答:感谢您的建议。近年来,我们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适应税收信息化管理需要,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总体思路,在对现有票种和式样进行大幅度简并和优化的基础上,通过扩大机打发票使用范围,大力压缩手工发票,鼓励各地开展发票有奖活动,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5.网友风雨佳人:我是贵州省偏远小乡镇的个体户,2011年1月1日贵州省统一使用新版发票(定额),1月6日接到地税局的通知说旧发票从2011年1月1日作废,(旧版发票我手上还有差不多二万的面额),同行在2010年12月28日已经接到通知1月1日起使用新发票,旧版作废。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我对地税很多制度也不是很懂,望给予帮助,旧版发票是否能换新版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旧版发票应当予以缴销。 6.网友02143:请问,我国目前非居民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的所得来源地判定原则(698号文/24公告)与某些税收协定和发达国家的股权转让所得来源地判定原则(基本原则是卖方的住所所在国,间接转让并无不同)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总局现在是否有讨论任何政策的变化? 答:我国税法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因此,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的所得,我国不具有所得税征税权。但是,如果企业实施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等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据此,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其中第六条规定,非居民企业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综上,对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征税依据的不是所得来源地判定规则,而是一般反避税相关规定。 7.网友西部开发:财税[2011]58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请问何时能发布? 答: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目前,目录制定工作正在进行中。为妥善解决目录发布前的政策执行问题,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允许企业在新目录公布前暂按原产业目录执行。符合原目录范围的,可按15%税率预缴及汇缴企业所得税。新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汇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目录范围,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早前解答—— 答: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惠及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构成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到了良好的政策效应。 在组织税收收入方面,税务总局一贯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严格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切实尊重纳税人的平等主体地位,保障纳税人各项合法权益,通过优化税收服务,依法征税,促使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2.网友zyj512888:大学生自谋职业税收政策如何优惠?要公开见报。 答:在促进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方面,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例如,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招录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城镇失业人员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加工型企业和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000元为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20%),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还有一些具体条件,详细规定请查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除此之外,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重点鼓励支持的产业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大学生创办这几类企业,均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上述政策内容均可在税务总局网站上查询。 3.网友菱素素:肖局长,你好!您对全国推进增值税改革的时间表有什么具体描述?同时,在北京地区增值税的试点,什么时候拟适用于全行业,而不仅仅限于交通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 网友我心飞翔:请问今年深圳会不会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 网友石州慢:税务总局对于餐饮业是否有营改增的变革设想? 答:今年1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正式实施。作为改革迈出的第一步,上海市开展试点具有全国性示范意义。下一步,试点地区的增加、试点行业的拓展以及全国性行业试点的推进,将在总结经验和完善制度设计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改革推广到全国范围,但目前还无法提供具体的时间安排。 4.网友愚溪一柳: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请税务局领导到下面多作调研,我们是一家国有公路客运企业现在的税负已经很重了,公路客运站场的土地使用税不仅没有减免,反倒连年增加,营业税百分之五点五已经够高了,如提高到百分之拾几,那企业真没法活下去了。 答:营业税属于间接税,按照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税款不能得到抵扣。而增值税是依据纳税人当期的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征收。具体计算方法,首先按照纳税人当月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乘以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再减去当月购进货物或劳务所含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没有余额则不征税。因此,不能以增值税税率和营业税税率的简单比较来推断税负高低。 5.网友zl001:请问在房产税的问题上,我们除了考虑(1987)财税地字第3号文,是否可以参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缴纳房产税,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不交房产税? 答:关于是否属于应税房产,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界定,不能参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来判断。 6.网友随便看看:肖局长,对于矿产资源税的改革,进展程度怎么样了,什么时候施行?谢谢! 答:根据2010年5月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经报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6月1日和12月1日起,分别在新疆和西部地区实施了油气资源税改革。在西部地区资源税改革取得积极成效的基础上,自2011年11月1日起,通过修订资源税暂行条例,已将油气资源税改革由西部地区推广到全国。 下一步税务总局将会同财政部等部门,进一步探索资源税改革和完善工作。 7.网友sawen: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成本的分摊是按住宅和非住宅的建筑面积来摊,这样住宅的增值额一般都为负数,而非住宅的增值额却很大,差异天壤之别,很不合理。我建议成本的分摊按住宅和非住宅的销售金额的比例来分摊,这样销售金额越大的,承担的成本对应也越大,最后增值额之间相差也不悬殊。同时纳税人的税负也相应会减少些,这与政府涵养税源,放水养鱼的精神是一致的吧。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开发项目中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这样的成本分配方式,体现了土地增值税调节不同类型房地产增值的作用。销售价格不同,带来增值不同,如果按照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摊成本,则人为调节了增值,造成税负不公平。 8.网友chs1969:对事实上根本没有签订任何购销合同的企业,特别是一些农(户)业养殖企业,广西的一些地税部门一律按核定征收的办法,以购销金额的80%强征印花税,请问这个与印花税条例有冲突吗?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没有合同行为就不应征收该税,对广西地税部门的这种做法您认为合适吗? 答:印花税是1988年出台的税种,现行条例和细则中的许多征收管理规定都是根据当时的经济发展情况而做出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一些征管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征管需要,其纳税方式陈旧,征管制度与新《征管法》难以衔接等矛盾已越来越突出,给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带来了困难。 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其中明确: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对虽未签订应税合同,但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规定对其核定征收印花税。 9.网友tianya1234:肖局长您好!过去的一年时间媒体上不断出现税收新名词,汇集一下有“利息税、馒头税、月饼税、加名税、妻税、出差伙食补贴税、保险推销税、礼品税、除名税、旅游税、秒杀税、加班税”等等,从专业的角度说媒体对于个所税法及细则理解上有偏差,换个角度也说明了现行的个所税征收存在大量问题,不知总局在个所税征管改革上今年步子可以迈的有多大?未来可以对宏观经济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今年可以综合征收吗? 答:媒体上出现的“利息税、馒头税、月饼税、加名税……加班税”等不同名目的税收名词,细分一下,上述问题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契税或者一些与税收无关的概念。上述现象有的属于社会、媒体对税收认识上的偏差,有的属于故意炒作。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是改变现有分类分项征税办法,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需要相应的征管环境和税收征管手段做支持,例如,建立纳税人单一账户制度,所有的收支项目均通过该账户,严格控制现金交易,建立较为完备的社会征信体系,个人纳税情况与其贷款、就业、求学、经商、领取养老金等直接关联,税收信息化建设较为发达,全社会纳税意识和协税护税积极性较高,税收违法成本较高等。目前,我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下一步,国家税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个税改革的方向和目标积极推进,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创造条件。 10.网友曼清-穆清及小马过河、小溪水、小马慢悠悠、戈尔巴乔妻等:相关资料显示,全国多数省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个税奖励或奖金免征个税情况,作为税务主管部门,怎么看待这种现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这一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奖金,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是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二是免税奖金的范围必须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之内。除此之外的各类奖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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