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税[2012]15号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厦门市2012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7-17
摘要:各区财政局组织力量对调查数据进行复审、汇总调查数据,撰写填报说明和各区调查工作总结,于8月24日前将本区汇总后的调查数据和相关文字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填报说明内容应包括:企业特殊情况说明、本区实际完成调查户数(赢利企业、外资企业、上市公司、国家重点税源户)等情况。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厦门市2012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厦财税[2012]15号        2012-07-17

各区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12]37号)精神,为做好我市企业所得税税源抽样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本年度抽样调查的范围(样本总体)为2011年度厦门范围内在登记管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实行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所有企业”),具体包括:

  (一)厦门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所有法人企业;

  (二)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其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正式登记的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含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等法人单位);

  (三)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的有纳税义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基金会。

  二、调查方法

  根据《财政部企业所得税税源抽样调查方案》,采用分层抽样法,确定全市抽样调查总数为950户,每个被调查企业负责通过软件填写调查表。各行政区调查户数详见附件二。

  三、调查内容

  2012年厦门市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的调查内容为:每个样本企业2011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附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有关指标以及相关会计资料。具体内容按照《厦门市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代码编制规定》、《厦门市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和《厦门市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填报说明》执行;抽样和填报中如有特殊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一并上报。

  四、组织形式

  成立厦门市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组,由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组成。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市财政局税政处,工作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一。各区应相应成立调查工作小组,负责本行政区的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同时,各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1、税务部门:(1)国税部门负责6个行政区的外资企业、中央属及中央参股企业和2002年后新办内资企业,共计425户的调查工作,其中:中央属及中央参股企业和2002年后新办内资企业调查样本为纳入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税源监控名单中所列相关企业;(2)地税部门负责6个行政区中除国税部门管征的企业外的其他管征企业,共计525户的调查工作。

  税务部门工作主要包括:确定样本企业,发放、回收和催缴税源调查表和数据文件等资料,参与辅导解释税源调查指标,将企业上报数据导入软件并进行初审,指导企业修改错误数据,汇总数据并于规定时间内送相应的区财政局。其中:市集中收入企业由市税务局直属(征)局负责选户、发放、回收和初审,并按行政区属发回各区税务局进行数据合并;其他企业相关调查工作由各区税务局负责。

  2、财政部门:(1)各区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所有样本企业的汇总调查工作,主要包括调查表的汇总审核,与本区国、地税部门的工作联系,上报区调查结果及工作总结等;(2)市财政局负责厦门地区所有样本企业的汇总调查工作,主要包括确定全市及各行政区调查样本,进行调查指标、软件操作的解释说明和全市调查表汇总审核,协调国、地税和各区财政部门的工作联系,上报厦门地区调查结果及工作总结等。

  五、工作要求

  (一)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是财税部门研究税制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税政分析的基础。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调查任务。各区财政局应于7月20日前将区调查工作小组名单报市财政局税政处。

  (二)税务部门在确定样本企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所有被调查的企业必须为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或法人单位。

  2、样本企业的户数、类型以及盈利企业户数应严格按照“附件二”规定执行。盈利企业(纳税调增调减后所得额为正)的比例应不低于所选样本企业数的90%。如果无法达到该比例,应通过扩大取样数量的办法,使盈利企业的数量满足要求。

  3、所有上市公司必须选定为样本企业;同时要保证我市2011年度纳入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和财政部门确定的纳税大户等全部进入样本企业。我市截至2011年底的上市公司名单详见附件三。

  4、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机构设在我市的,由总机构填报;总机构未设在我市的分支机构,不作为样本企业。

  5、选取样本企业时,应选定一定数量的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含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为保证调查数据的完整性,对核定征收的企业和个体户以及其他帐证不全的企业不能选为样本企业。

  6、为保证数据的可比性,在选取样本时要优先选取曾参与去年企业所得税调查的样本企业,调查样本数量不少于上年的95%。各区税务部门如需了解参与去年企业所得税调查的样本企业名单,请向市税务局所得税税政部门咨询。

  (三)调查的有关数据如有特殊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

  六、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选样布置(7月16日至7月20日)。国、地税部门根据本方案拟定的调查样本和要求确定各行政区调查企业具体名单;市财政局审核后,由税务部门于7月20日前通过税务网站将调查表及填表说明、企业代码编制规定和电脑操作程序及软件、参数等发放到企业。

  (二)企业填表(7月23日至8月3日)。调查单位根据财税部门的布置,编制代码、填写调查表和进行电脑录入,并在8月3日前将纸质调查表和经电脑审核通过的数据文件各一份连同特殊情况的书面说明报送至企业的主管税务部门。

  (三)税务部门初审(8月6日至8月16日)。各区国、地税和市直属(征)局按行政区属对企业报送的调查表和数据文件进行收集、初审、合并,8月17日前各区税务局将合并后的本行政区调查数据文件及相关资料送相应的区财政局汇总(对企业特殊情况的书面说明,应于汇总后同时报送);

  (四)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上报(8月20日至8月24日)。各区财政局组织力量对调查数据进行复审、汇总调查数据,撰写填报说明和各区调查工作总结,于8月24日前将本区汇总后的调查数据和相关文字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填报说明内容应包括:企业特殊情况说明、本区实际完成调查户数(赢利企业、外资企业、上市公司、国家重点税源户)等情况。市财政局于8月28日前组织各区财政局进行会审(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汇总厦门地区调查数据、准备我市调查工作总结和填报说明材料,并于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

  附件:

  1、厦门市2012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组名单

  2、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各行政区样本量分配明细表

  3、厦门市2011年度上市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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