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近日购买一批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认证。但是,这批货物出现了质量问题,已全部退回,所以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没有申报。请问能否开红字发票冲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因此当月发生销货退回的,销售方可直接收回发票联、抵扣联予以作废。 鉴于问题所述情形,当月认证未申报抵扣,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不能开具红字发票冲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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