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6日,三部委《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下发,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笔者借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要谨慎投资,股票、股权、股息红利等涉税有风险。 股票转让所得免税纳税申报有风险 股权转让先税后转变更过户有风险 例如,甲公司全部由个人股东出资组建,2008年开业。2012年9月,当地税务稽查部门经与工商部门交换资料时发现,该公司在2011年12月发生了股权变更交易,总出资额不变,股东由28人减少为18人。原股东李某等将名下的股权全部转让,取得股权转让收入1572万元,相应股权原始出资额为1180万元,少交个人所得税(1572-1180)万元×20%=78.4(万元)。李某等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受让人也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李某等除补缴税款外,被税务部门处不缴税款一倍罚款,受让人也受到相应的处罚。 风险提示: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多是私下进行,税务管理滞后。因此,纳税人一定要先申报后办理变更登记过户手续。 股息红利差别征收短线投资有风险 正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有关人士指出的,此次政策调整,旨在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对于短期投资者来说,只能带来重税负的涉税风险。 例如,小张于2012年5月15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8000股,2013年4月3日又买入2000股,2013年6月6日又买入5000股,共持有该公司股票15000股,该上市公司2012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6月10日。该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0股÷10股×4元×25%=1500(元),此时上市公司直接代扣小张个人所得税1500元×20%=300(元)。如果小张在2013年6月18日卖出其中的13000股,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视为依次卖出2012年5月15日买入的8000股、2013年4月3日买入的2000股和2013年6月6日买入的3000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不足1年,3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则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小张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8000÷10股×4元×25%+2000÷10股×4元×50%+3000÷10股×4元×100%)×20%-300=180(元),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税款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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