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企业税务失信现象的辨证认识与治理对策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08-30
摘要:  企业税务失信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违规财务会计处理,以达到少缴、不缴税(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的目的。税务失信现象与会计信息失真密切相关,一直是会计界、财税界,乃至整个经济界长期关注的热点,但对问题的归因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二)政府各公共部门在纳税环节缺乏协调,使税务失信行为有机可乘。纳税环节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由于涉及各自的既得利益或潜在利益,目前在纳税环节未能形成完全合力,相互间的公共社会信息也因此而仍处于相对封闭状态。如对企业的超范围经营或经营者经营资格的变化,工商部门未能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信息;纳税人是否如实反映收入,足额计税,金融部门未能及时、完整地向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现金流量状况。这样,一方面为税务征管部门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审核带来了较大难度和依据不足;另一方面也为纳税人偷逃税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票据开具和管理上的不规范,使企业税务失信具有操作空间。事实上,许多企业都能够轻而易举地获得无交易票据、小额交易大额票据、以及为避开税前扣除有限额的项目而取得与交易项目内容完全不符的票据,甚至是假票据。这显然给企业进行税收舞弊提供了非常有利的客观环境。

  (四)国家相关政策的不配套或滞后,企业税务负担过重,也为企业税务调整提供了借口。其一,企业职工计税工资标准过低,与全面实现小康水平要求不相适应。目前企业职工个人全年9600元计税工资薪金标准及20%的上浮幅度,看似公平,其实并不公平。一是我国已实现小康水平,人均收入已向3000美元的目标跨进,全年9600元的扣除基数显然太低,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二是人们所处的生活环境和地区存在较大差异,20%的上浮幅度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不相适应;三是不同行业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如中介服务机构等行业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人员工资占总的成本费用比例较高,仍按统一的计税工资标准执行,无法体现行业之间的差别,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压力。其二,社会保障体系政策的不稳定性,也让企业无所适从。我国目前的体系政策的随意性较大,存在鞭打快牛的成份。例如,一般企业职工在每年11月、12月是全年收入相对最高的两个月,一般年度奖励都在这两个月中兑现,但有的地方政府推出以这两个月的收入来衡量一个企业的收入水平,并以此为依据作为企业年度养老保险金上缴清算基数,似欠合理。又如养老金社会统筹,它是企业和个人给自己晚年的一种事先“积蓄”,实际上是一种期权劳动的成果,也应兼顾公平和效率,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不宜完全一刀切,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打击经营效率较高企业和个人缴纳的积极性。其三,过重的税费负担,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税务信用。年度9600元人民币的计税工资标准,部分地区规定按职工年工资薪金22%计纳的基本养老金、6%的医疗保险、8%~10%的住房公积,对企业确实是一个不小的负担。一个企业若按职工年人均工资薪金2万元水平计算,则对该职工的负担至少包括:养老金4400元、医疗保险1200元、住房公积金1600~2000元、调增应纳企业所得税3912.48元(包括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的福利费的超标准部分调增应纳企业所得税),即未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及相关附加税费的最低负担额是11112.48元,占工资薪金额的55.56%.且随着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企业工资薪金负担率也会随之上升。如此之高的企业高负担无疑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企业对成本费用进行人为调控。

  三、治理税务失信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税务知识的宣传,加大对失信者的惩戒力度。一方面,积极宣传和弘扬诚信纳税的优良风气,努力倡导“守信者光荣、失信者可耻”的诚信自觉纳税社会风尚,对诚实守信企业和经营者给予表彰或奖励,给予享受一定期内税务或工商的免年检、年审等鼓励性待遇,以弘扬正气。另一方面,强化税收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机制,除目前定期对纳税企业的办税人员的专项培训外,必须加大对企业主要经营者的税收法律法规培训,加强税务检查与监督,加大对税务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可采用诸如媒体曝光、吊销税务登记、吊销工商执照、冻结银行账户等手段与措施,对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和惩罚,以提高失信行为成本,甚至不惜让失信者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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