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营改增项目(34项) |
序 |
简易计税项目 |
适用范围 |
享受条件 |
政策依据 |
生效日期 |
21 |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
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注】不包括:铁路(高铁)、航空、游轮、邮轮的旅客运输。 |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
财税〔2016〕36号附件2 财税〔2013〕37号 财税〔2013〕106号 财税〔2013〕121号 |
2013/8/1 |
22 |
动漫服务及 动漫版权转让 |
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相关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相关服务包括: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 |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须取得相关认定。 具体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
财税〔2016〕36号附件2 |
2016/5/1 |
23 |
电影放映服务 |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
提供城市电影放映服务。 |
财税〔2016〕36号附件2 财税[2019]17号 财税[2014]85号 |
24 |
仓储服务 |
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
提供仓储服务。 |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2 |
25 |
装卸搬运服务 |
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
提供装卸搬运服务。 |
26 |
收派服务 |
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
提供收派服务。 |
27 |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 |
1.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2.一般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2 |
2016/5/1 |
28 |
清包工建筑服务 |
施工方在提供建筑服务时,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 【注】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
提供清包工、甲供工程或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注】 ①自2017年7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②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的,不再预缴,也无需再开具《外管证》。 上述预缴规定,适用于各类型的建筑服务。 |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2 财税〔2016〕17号 财税〔2017〕58号 |
29 |
甲供工程建筑服务 |
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2 财税〔2016〕17号 |
30 |
建筑工程老项目 |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
31 |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 |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 【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
建设单位(甲方)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 |
财税〔2017〕58号 |
2017/7/1 |
32 |
销售设备 带安装服务 |
1.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含电梯、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1.自产设备: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 2.外购设备: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
2016-5-1
2018-7-25 |
33 |
销售不动产 老项目 |
1.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按照差额的5%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申报)。 【注】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下同)。 2.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按照全额的5%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申报)。 3.房开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选择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
1.不动产老项目,是指: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 2.房地产老项目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8号
财税〔2016〕36号附件2、附件3 |
2016/5/1 |
34 |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不动产 |
1.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差额征税,5%。 2.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全额征税,5%。 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全额征税,5%。 |
见左列。 |
35 |
个人销售不动产 |
1.销售取得(非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差额征税,5%。 2.销售自建的不动产(非住房),全额征税,5%。 3.销售购买的住房不足2年的,全额征税,5%;满2年的,按照5%征收率减按1.5%;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适用于北上广深之外地区)。 4.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税,5%;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差额征税,5%;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适用于北上广深)。 |
应根据不动产的获取方式(自建、非自建)、购买年限、不动产所在地区等不同条件,确定适用不同的增值税征(免)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8号
财税〔2016〕36号附件2、附件3 |
2016/5/1 |
36 |
个人出租住房 |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
1.出租主体为个人; 2.出租不动产的性质为住房。 |
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6号 |
2016/5/1 |
37 |
不动产老项目 经营租赁 |
1.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5%)。 出租其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5%: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5%)。 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5%: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 【注】 ①停车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按3%在项目所在地预缴、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
所出租不动产,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行开发的老项目。 |
38 |
不动产老项目 融资租赁 |
1.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2.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
1.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2.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的不动产取得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前。 |
财税〔2016〕47号 |
39 |
住房租赁企业 |
1.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按照5%减按1.5%)。 【注】 ①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②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2.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同时具备: 1.已在住建部门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开业报告或者备案; 2.出租不动产性质为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 3.出租对象为个人。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
2021/10/1 |
40 |
土地使用权转让 |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差额计税,5%)。 【注】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
1.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在2016年4 月 30日前; 2.受让方土地用途:用于非农业生产。 |
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36号附件3 |
2016/5/1 |
41 |
土地经营租赁 |
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全额计税,5%)。 【注】 ①出租其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土地),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 ②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政策。 |
1.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在2016年4 月 30日前; 2.租赁方式:经营租赁。 |
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6号 |
42 |
公路、桥、闸 通行费 |
1.投资建设企业:收取营改增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5%)。 2.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营改增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减按3%)。 【注】公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
财税〔2016〕36号附件2 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7〕90号 |
43 |
劳务派遣服务 |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1.一般纳税人:5%,可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 ①全额纳税,征收率3%; ②差额纳税,征收率5%(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注】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上述4项差额扣除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普通发票。 |
1.合同标的为“人”:被派遣员工的管理责任主体为用工单位,即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 2.计酬依据:般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 3.相关经济纠纷适用《劳动法》。 |
财税〔2016〕47号 |
44 |
安全保护服务 |
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
同上。 |
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 |
45 |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
1.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此三项代发、代缴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是指企业为降低人力成本,实现效率最大化,将人力资源事务中非核心部分的工作全部或部分委托人才服务专业机构管(办)理。 |
1.合同标的为“事”:发包企业对劳务(服务)承包单位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由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单位自己安排确定。 2.计酬依据: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 3.相关经济纠纷适用《合同法》。 |
财税〔2016〕47号 |
2016/5/1 |
46 |
物业收取自来水费 |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差额征税,3%)。 |
分别核算自来水费收入(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4 号 |
2016/8/19 |
47 |
文化体育服务 |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
提供文化服务、体育服务。 |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2 |
2016/5/1 |
48 |
教育辅助服务 |
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
与一般计税项目分别核算。 |
财税〔2016〕140号 财税〔2016〕36号附件1 |
2016/5/1 |
49 |
非学历教育服务 |
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
财税〔2016〕68号 |
50 |
非企业单位 提供服务 |
非企业性单位所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注】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
1.主体资格:《非企业性单位证书》; 2.应税行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
财税〔2016〕140号 财税〔2016〕36号附件3 国务院令第251号 |
51 |
农村金融服务 |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 |
享受范围仅限于文件列举的各类单位提供的金融服务。 村镇银行,是指经银监会(现为银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银监会(现为银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
财税〔2016〕46号 |
2016/5/1 |
52 |
资管产品 |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 【注】根据财税〔2017〕90号、财税〔2017〕56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①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②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 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
财务上分别核算(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财税〔2017〕56号文件第一条简易计税的规定。 |
财税〔2017〕2号 财税〔2017〕56号 财税〔2017〕90号 财税〔2016〕140号 |
2016/5/1 |
53 |
农发行、农行 涉农贷款 |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具体《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详见财税〔2016〕39号附件)。 2.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见财税〔2016〕39号、财税〔2016〕46号附件)。 |
1.涉农贷款,属于《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范围。 2.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财税〔2016〕36 号文件3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不属于农户,是指: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并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判定为准。 3.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
财税〔2016〕36号附件3
财税〔2016〕39号
财税〔2016〕46号 |
2016/5/1 |
54 |
邮储银行 涉农贷款 |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同上。 |
财税〔2018〕9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
2018-7-1至2027-12-31 |
制表:葛彧 制表日期:2023.6.6 更新日期:2023.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