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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减免 |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注】 1.免征范围: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以下(可包含销售不动产收入),免征增值税。 ①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该项免征增值税政策。 ②其他个人(指自然人,下同)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③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即:其中的销售不动产(含个体户住房)应按规定征(免)增值税。 2.纳税期限选择:可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选择后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3.增值税预缴:①按照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缴。②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条第①款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预征率阶段性免征或下调)确定是否预缴。 4.放弃减免税及开票:①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上述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可对部分或全部收入选择放弃减(免)税,并可开具1%或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②冲减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前的收入开具负数发票,应被冲减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负数发票开具的征收率。 |
同时符合: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仅限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3.按月纳税、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 【注】 (1)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或预缴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享受征收率、预征率下调或免征)。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项目),不适用3降1,具体包括: ①销售其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或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③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④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保服务选择差额纳税;⑤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 ⑥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差额纳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
2023-1-1至2027-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