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项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政策适用总览

来源:税屋 作者:葛彧 人气: 时间:2023-12-08
摘要:一般纳税人:符合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相关规定条件的,均为“可选择”简易计税(符合“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项目规定条件为“强制”简易计税除外),下表中未特别列明征收率的简易计税项目,征收率均为3%。
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阶段性下调(2项)
简易计税项目 适用范围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生效日期
55 个体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免   1.对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暂停预缴。
  2.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
  3.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同时符合: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仅限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2020-3-1至2022-12-31
56 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减免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注】
    1.免征范围: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以下(可包含销售不动产收入),免征增值税。
    ①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该项免征增值税政策。
    ②其他个人(指自然人,下同)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③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即:其中的销售不动产(含个体户住房)应按规定征(免)增值税。
    2.纳税期限选择:可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选择后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3.增值税预缴:①按照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缴。②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条第①款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预征率阶段性免征或下调)确定是否预缴。    
    4.放弃减免税及开票:①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上述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可对部分或全部收入选择放弃减(免)税,并可开具1%或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②冲减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前的收入开具负数发票,应被冲减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负数发票开具的征收率。
同时符合: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仅限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3.按月纳税、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
  【注】
  (1)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或预缴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享受征收率、预征率下调或免征)。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项目),不适用3降1,具体包括: ①销售其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或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③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④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保服务选择差额纳税;⑤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 ⑥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差额纳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023-1-1至2027-12-31
制表:葛彧                          制表日期:2023.6.6                  更新日期:2023.12.8
标签: 简易计税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