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财税[2013]31号 2013-06-07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 为做好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要求,以及6月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根据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稳步推进营改增试点,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范围。试点行业为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含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简称“1+7”行业。试点税率、计税依据、计税方式、优惠政策等税制安排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执行。如果在试点期间,国家关于营改增试点有新的政策出台,遵照国家新的政策执行。 (二)试点地区。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同步实施试点。 (三)试点时间。自2013年1月1日开始启动试点前期准备工作,2013年8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开始实施试点。 (四)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一是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由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但现行财政体制不作调整,改征增值税后的全部税收收入仍归属地方。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我省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二是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在试点实施之日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的,改征增值税后可继续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到期满。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省政府成立省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杜家毫省长任组长,陈肇雄常务副省长、韩永文副省长任副组长,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国税局和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协调、指导全省营改增试点工作,研究制定试点工作的重大政策,研究解决重大事项,督促试点工作的开展与落实。各市、县(区)相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实现省、市、县联动,统筹推进全省营改增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财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包括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的分管领导。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营改增有关规定,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和决定,协调督促相关部门推进试点工作,及时分析、汇总、上报有关工作进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 1、省财政厅:牵头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协调试点各项工作;牵头测算分析改革对财政经济的影响;牵头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牵头制定试点增值税入库管理办法;跟踪分析试点实施后财政收入变动情况,协调国税、地税营改增收入划转;跟踪反馈试点工作动态,联合国税、地税部门对试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做好财政系统相关人员培训工作;做好试点工作媒体宣传等。 2、省国税局:牵头制定征管政策衔接办法、征管措施及相关应急预案;推行安装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展纳税人及税务征管人员培训和辅导;做好政策解读及宣传工作;做好试点实施后的营改增税收征管各项工作;负责分析评估试点企业税负情况等。 3、省地税局:负责开展试点行业税源企业统计调查工作;对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及税收征管企业情况进行梳理;会同省国税局做好税源户、优惠政策等征管信息移交工作;配合做好试点前后相关行业税收政策、税负变化的比较分析等。 4、省委宣传部:做好试点相关宣传工作;做好试点对文化创意、广播影视产业等影响情况的调研分析,提出相关建议。 5、省工商局: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分析和提供试点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变化信息。 6、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协助做好试点增值税入库和调库,完善财税库银系统相关功能。 7、其他部门:根据试点需要和工作安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试点准备和实施工作;做好试点对主管行业影响情况的调研分析,提出相关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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