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长地税发[2004]66号 2004-9-14 税屋提示——依据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6-12起废止。
现将《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湘地税发[2004]7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管理办法中的第四条规定明确如下: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的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的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和收入80%的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00%的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合同100%的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收据:按转让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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