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昌公司承租了大明公司的临街店面作为销售店铺,双方签订租赁协议3年,目前协议已经履约2年。今年由于出租方大明公司内部规划调整,需要厦昌公司提前迁移。因协议未到期,大明公司承诺支付厦昌公司一笔装修赔偿金及协议违约金,但是付款时要求厦昌公司出具发票,否则拒付这笔款项。 那么,厦昌公司收到装修赔偿金、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税?应该给出租方开具何种类型的发票? 判断上述经济行为是否纳税,关键是看其是否属于目前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单纯的赔偿金及违约金不能直接判断是否纳税,一定要结合其合同本身加以判定。 以营业税政策为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所称的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本案例中,房屋租赁虽然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但承租方并没有提供房屋租赁业务,所收取的价款属于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出租方大明公司,因此无需缴纳营业税,无需开具发票。当然,以上行为同样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也无需缴纳增值税。 不需要缴纳税金的业务收入不开具发票,那出租方如何入账呢?厦昌公司开具普通收款收据给出租方即可,因业务本身真实合理,不影响出租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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