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结果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无欠税、无应缴销发票、无在查案件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可以不进行清税核查,主管国税机关于受理后当场核准注销其税务登记。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可以不进行清税核查,主管国税机关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核准注销其税务登记: (一)能够提供具备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且报告内容显示纳税人近三年(税务登记时间未满三年的,从登记之日起计算)无少缴税款,或虽有少缴税款但已依法足额补缴税款的; (二)取得人民法院破产终结裁定书且无欠税,或虽有欠税但无法获得清偿且死欠税款已被核销的。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根据清税核查结果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主管国税机关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核准注销其税务登记。 第二十七条 核准注销税务登记的,主管国税机关同时取消其已经认定的各类税务资格。 第二十八条 核准注销税务登记后,办税服务部门应当出具下列文书,依法送达纳税人: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税服务部门根据税源管理部门的核查意见出具); (三)《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仅对跨区迁移纳税人出具);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区迁移,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有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办税服务部门根据税源管理部门的核查意见出具)。 第二十九条 注销税务登记的档案资料按环节就地归档。 需归档的档案资料如下: (一)基本归档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发票领购簿》; 4.《清税核查工作底稿》; 5.《清税核查工作报告》; 6.《税务事项通知书》; 7.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二)其他归档资料 1.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__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申请注销前最后一期的各税种、基金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相关财务报表; (2)《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归档资料); (3)《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取得各类税务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应归档资料); (4)《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按规定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纳税人应归档资料); (5)《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提供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应归档资料)。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申请注销前最后一期的各税种、基金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相关财务报表; (2)《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按规定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纳税人应归档资料); (3)《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4)《缴销防伪税控设备登记表》; (5)《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归档资料); (6)《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取得各类税务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应归档资料); (7)《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表》(取得出口退(免)税资格的纳税人应归档资料); (8)《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提供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应归档资料)。 4.仅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1)申请注销前最后一期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相关财务报表; (2)《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按规定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纳税人应归档资料); (3)《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取得各类税务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应归档资料)。 (三)对跨区迁移纳税人还应归档下列资料: 1.《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 (四)核准注销税务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文书资料。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三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结合行业分布、税收风险等因素,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注销税务登记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办税服务部门负责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及其他税务证件,缴销发票及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制发涉税文书。 第三十二条 省局直属机构负责已列入风险应对计划的列名大企业及其成员单位注销税务登记的清税核查。 第三十三条 市局评估部门负责未列入风险应对计划的列名大企业及其成员单位、重点税源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的清税核查。 各市局在上述范围之外,根据本地税源情况,重点关注涉农、废旧物资利用、房地产、营改增等行业,以及具有存续期较短、专业发票开具量异常增大等特殊情形的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部分高风险纳税人纳入市局清税核查范围,并上报省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县、区局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小税源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清税核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提交虚假资料骗取主管国税机关核准注销其税务登记,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有其他涉税违法违章行为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介机构为纳税人出具虚假的《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导致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条以及《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起执行。 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目的。通过规范我省国税系统注销税务登记管理,解决当前注销税务登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征纳双方在注销税务登记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还责还权与纳税人。 二、起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方面,《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仅对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情形、办理时限、纳税人应结清事项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于注销税务登记的具体流程、纳税人应当办理事项、税务机关应当办理事项、纳税人应当提交的资料、税务机关应当归集的资料等具体问题并未予以明确。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职责不清,基层操作依据不明,执法风险大。为了规范我省国税系统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防范执法风险,保障纳税人权益,我们依据有关规定,同时借鉴了上海、辽宁、海南、青岛等省(市)的经验做法,起草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四、起草过程。《办法》初稿成文后,省局在合肥、蚌埠两市召开了两次小型座谈会,分别听取了合肥等8个市局征管部门和办税服务部门具体经办人员的意见;并正式发函向16个市局和8个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征求意见。针对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初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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