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要警惕涉税违法违规隐性成本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叶万权 人气: 时间:2021-07-09
摘要:笔者建议上市公司及“董监高”,在实施兼并重组、股权收购等行为前,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关注标的公司的税务问题,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涉税审计。

  最近,笔者在查阅上市公司公告时发现,一些上市公司因欠缴税款等日常税务违规行为受到处罚。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受到监管部门的直接处罚外,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还可能承担诸如纳税信用等级下降、限制出境等隐性成本。

  ◎典型案例◎

  6月下旬,X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因其欠缴2017年度所得税税款4000多万元、全资子公司欠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30多万元,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公告显示,X公司的一笔对外股权投资被税务机关查封,如果X公司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查封的对外股权投资以抵缴税款。笔者梳理X公司相关公告发现,早在2019年,税务机关就因这两笔欠税款查封了X公司的银行账户,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由于强制执行后仍未缴清税款,税务机关又查封其多处房产。

  X公司在公告中披露,受欠缴税款事项影响,公司纳税评级和信用评级受到重大负面影响,如果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公司资产存在拍卖可能,持续经营存在不确定性。

  ◎风险分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根据《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会被按次扣分,影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此外,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如稽查、纳税评估)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该评价年度的纳税信用将直接被判为D级,可能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受到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欠缴税款不但会影响企业,“董监高”也会因此受到限制。

  一方面,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机关会按相关规定公开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企业,纳税信用也将直接判为D级。“董监高”若为上市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而该上市公司的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那么,“董监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企业将受此影响,纳税信用直接被判定为D级。

  另一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欠税人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准备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向欠税人申明不准出境。对已取得出境证件执意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依据规定的程序函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阻止其出境。如果欠税人为法人,阻止出境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也就是说,如果上市公司存在欠缴税款行为,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有出境需求的话,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否则将被限制出境。

  ◎提醒建议◎

  笔者在研究上市公司涉税违法违规案例时发现,一些上市公司的涉税风险往往来自其收购的子公司,而且部分子公司的税务问题发生在被收购前。M上市公司就曾发布公告称,因其子公司在被收购前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M公司收到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M公司的公告,其与该子公司原股东在收购协议中签订了免责条款,M公司将依法、依约要求原股东承担相关责任。

  对此,笔者建议上市公司及“董监高”,在实施兼并重组、股权收购等行为前,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关注标的公司的税务问题,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涉税审计。此外,可参考M公司的做法,在收购协议中签订免责条款明确约定,若标的公司因收购前的税务问题受到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追缴税款及滞纳金、罚款),则原股东应承担全部责任。倘若已经完成收购的标的公司因收购前的涉税问题发生风险,上市公司及“董监高”应尽快按照收购协议启动有关诉讼、仲裁程序,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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