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股份制公司按股改要求,将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二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2011年成立,一直未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今年可以把2011年以来的手续费返还全部办理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只能申请返还三年内的“三代”手续费,过期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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